根據《信訪條例》第四條 信訪工作應當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章第二十一條第二、三節之規定:
?。ǘσ勒辗ǘ氊煂儆诒炯壢嗣裾蛘咂涔ぷ鞑块T處理決定的信訪事項,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情況重大、緊急的,應當及時提出建議,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三)信訪事項涉及下級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的,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直接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并抄送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
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宣傳法制、教育疏導,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1. 征地是縣政府行為,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征地事項的信訪應該由縣政府受理。為什么(編號gds20151020,粵網信
(2015)24229號,“群眾來信摘錄表”(受理編號:201510000136862),“書記信箱來信登記表”(編
號:201510000136757)會由鎮政府來受理?
2. 15戶代表連名信訪也是由鎮政府受理并答復,得到答復后想要一個知情權和解釋卻受到了相關部門的推諉、敷衍、拖延。(有相關過程的證據。)
3. 就此次征地,根據《信息公開條例》去縣國土部門申請公開信息和信訪反映問題。但超過了法定的答復時間也沒得到相關的回復。去行政復議機關部門申請復議。行政復議部門有關工作人員口頭回復:“此類事項不在他們部門受理范圍之內”。
4. 關于慶達二期項目征地,政府有關部門回復是依法、依規執行征地的。但想查閱相關征地批文件和土地補償明細等應該主動公開的文件都受到推諉、敷衍、拖延。(注:有相關的證據)
5. 關于石坑里的征地,縣國土部門曾口頭回復有塊地方是要求復綠的但現在還在建設當中而且范圍還在不斷擴大。后來又電話信訪此事項,但法定時間過去了還沒收到受不受理的告知單,和書面答復。
6. 關于石坑里的地方,國土信訪部門口頭回復說建設中的地方是有省廳批文的。是合法建設的,但鎮政府已查實是農戶同意租賃給吳國賢開發
的。也有租賃領款的簽名文件。這地方也有田畝底冊的。既然是租賃又沒通過征收程序為什么能用于非農建設。他的審批又是怎樣通過的呢?
7. 相關政府部門說齋庵里有106.92畝林地于1998年12月26日由縣國土部門征用。根據后來向有關部門了解,說是2000年我們
賣給養豬場的。但面積也對不上??!當時和村民說是租用30年用于養鹿,租賃費為200元/畝。后來卻用來養豬。而且當時也沒公開相關的批文,沒通相關安置
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直至2015年這林地的權屬林業職能部門都不敢確權。如果是合法有批文的怎么可能不敢確權?(有相關的錄音)
慶達二期項目到底在我組征了多少面積?批文又是什么時候的?補償款共發放了多少?土地確認又是怎樣完成的?為什么不公開規范的征地公文和補償方案
等?為什么沒根據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去執行?相關的征地組還說我
們沒權知道各農戶的補償費?信息不是要公開接受監督的么?
希望相關行有權處理的政府機關及工作人員,秉公辦事,查明事實。根據《信訪條例》舉行聽證。聽證應當公開舉行,通過質詢、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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