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四十六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內容包括:一、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
批準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三、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四、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為什么村民沒看到公
告?公告批準文號又是什么?
2014年6月19日由鎮、村兩級干部主持召開塘梅村民小組戶代表會義。開會時大家都對補償方案有很大的爭議。會議不歡而散。
2015年6月10日張貼一份內容有:葵下村塘梅村民小組家庭戶籍人口數并附上各家所分到的征地補償款金額的公告(這份又是屬于什么公告?)沒貼征地公告,只開了次不歡而散的會議就把補償金額定下來了。這是合法的征地程序么?
出告示后村民對補償方案意見很大。于2015年6月15日進行信訪。
2015年8月16日鎮政府回復。我們的地方是在白渡工業園經線范圍(如果在紅線區為什么不張貼公告呢?就算在紅線區,那么沒張貼公告、沒發放補償款就強
行動工是否合法呢?全體村民對這答復覺得很無力,村民要有知情權。憑什么政府說什么就什么?要求政府出示合法文件并面對村民說清楚。讓大家用心服口服。
村民不服再信訪,得出的答復更是村民欲哭無淚??!鎮政府回復說:
1.村委主任吳國賢在2015年6月12日就已經拿了補償款。(6月23日在被征土地現場,當著全體村民的面,村委主任兼隊長吳國賢和楊所長等政府工作人
員當場對質否認已領補償款。并說不同意征地?,F竟然回復說已拿了!這又有什么玄機?)請問補償款合法的發放程序是怎樣請回答?補償款現在為止又在哪呢?由
村委書記個人領走又是否合法?(拿去生利息還是生利潤?村民都不知道補償款的事)
2.鎮府還回復說通過召開三分之二以上農戶參加戶代表會說明征地目的要求,宣傳政策規定等,得到絕大多數農戶簽名同意后才開展集體山地電腦勾圖。如果同意大家還會連名信訪嗎?不會某些官員說大家同意就是真的同意了吧?可以叫有關部門下來調查民意的。
難道就憑那份《城東鎮葵下村塘梅村民小組會議紀要》有3分2的村民簽名的材料嗎?對于那份材料是怎么來的有關人員心知肚明吧(是2014年6月19號開會時簽的嗎?)
這份材料是這么產生的:是通過補償個人自留地的方法叫村民上鎮有關部門簽字確認。指劃著叫村民簽了好幾個名后一分叫做《城東鎮葵下村塘梅村民小組會議紀
要》的村民簽字文件就出來了。簽這份材料的人其中有一個是沒本村戶口的,有兩個在東莞,這三人根本沒回來參加會議。為何卻有他們簽名?這份誤導下簽出來的
文件合法嗎?村民簽的時候也只認為是拿各自自留地的簽名而已。
3. 齋庵里的林地竟然說在1998.12.26 讓國土部門征走了106.92 畝。(好像是說國土部門征走的。因信訪部門說拍照當領取,就不肯讓信訪
人溫美園取回復文件了.這又是信訪條例的第幾條?)1998.12.26國土征去做什么用?合法征得嗎?任何私人及單位無權征地,包括國地部門嗎?就算征
去了2年不用也要還給村民的,不是嗎?何況大家根本不清楚有這么回事。我們的林地一直都有生態林補償的。一直也沒少過,不知為何今年會無然無故的少了那么
多??!而且還是1998.12.26就已經征了。村民怎么蒙在鼓里。無奈!求解!
2015年9月6日村委主任兼隊長吳國賢親自帶村民實地丈量,登記了土地面積明細并附上吳國賢和各村民代表的簽名。
2015年9月8日鎮政府的黎書記到村委會開會,財務溫美園問吳國賢主任兼隊長和黎主任補償款哪去了?黎主任竟說不關她的事?并有錄音作證。(我們的父母官我們能得到你們溫和的接待嗎?)
我們的訴求:1.此次征地作廢,因為沒按合法的征地程序執行的。
2. 如果是國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我們也配合,前提是合法。政務公開,我們有知情權,從新張貼合法的征地公告。和補償方案。再開聽證會議填寫《征地調查結果確認表》。對我們的土地面積重新確認 3. 還我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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